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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1执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欣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四川欣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21执623号申请执行人: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负责人:邓吉祥,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欣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通江县诺江镇西街8号。法定代表人:陈生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欣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2016)川1921民初7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四川欣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借款3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和执行费440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四川欣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通江县工程项目【预售证号:通号】4号楼18楼1号住房一套(面积108.3平方米)、4号楼16楼10号住房一套(面积106.29平方米)和4号楼12楼9号住房一套(面积98.78平方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四川欣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通江县工程项目【预售证号:通(2014)房预售证第23号】4号楼18楼1号住房一套(面积108.3平方米)、4号楼16楼10号住房一套(面积106.29平方米)和4号楼12楼9号住房一套(面积98.78平方米)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2017年9月22日至2020年9月21日止),查封期内,该财产被执行人四川省四川欣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使用,但不得转让、抵押、毁损等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妨碍执行,由申请执行人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负责监管。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申请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裴 茂 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江(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