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商初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临沂市罗庄区国顺加油站与郭建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罗庄区国顺加油站,郭建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商初字第1216号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国顺加油站,住临沂市罗庄区册山办事处老沂庄村南。法定代表人洪晓利,经理。被告:郭建伦。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国顺加油站与被告郭建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国顺加油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国顺加油站负担。审 判 长 董明君审 判 员 陈黎明人民陪审员 吕全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崔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