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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商初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临沂市罗庄区国顺加油站与郭建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罗庄区国顺加油站,郭建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商初字第1216号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国顺加油站,住临沂市罗庄区册山办事处老沂庄村南。法定代表人洪晓利,经理。被告:郭建伦。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国顺加油站与被告郭建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国顺加油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国顺加油站负担。审 判 长  董明君审 判 员  陈黎明人民陪审员  吕全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崔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