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1民初3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卢璇虹与石狮泰禾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璇虹,石狮市泰禾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1民初3341号原告:卢璇虹,女,198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石狮市泰禾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朱进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上文,男,198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阳市。该公司法务人员。原告卢璇虹与被告石狮市泰禾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禾物业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璇虹、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上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卢璇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泰禾物业公司立即退还保证金2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泰禾物业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17日卢璇虹承包装修石狮市泰禾广场四楼驭善堂餐厅室内装饰工程。2015年5月19日卢璇虹以银行转账形式向泰禾物业公司缴交了装修保证金20000元、装修管理费5000元、垃圾清运费5700元,装修手册费30元。该工程于2015年9月20日完工并投入使用。泰禾物业公司原本应及时退还装修保证金20000元,但经多次催促至今拒不退还。为此,卢璇虹起诉请贵院判如所请。泰禾物业公司辩称,1.2014年10月13日晋江市裕祥彩印有限公司(驭膳堂)(乙方)与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甲方)签订一份编号为L426《租赁合同》,用于经营驭膳堂。根据《租赁合同》第二条第2.2款的约定,“该广场由石狮泰禾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泰禾物业公司”)进行统一的物业管理及广场经营秩序管理。甲方或管理公司用于对广场公共部分之管理等一切权利。第七条第7.11条的约定,“在装修工程开工之前5日内,乙方必须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装修保证金予管理公司,以确保乙方遵守及履行合同的规定及管理公司对装修环节的管理规定,若乙方在装修环节出现任何违法、违约或者违反规定之情形,管理公司将有权按双方签订的装修管理约定扣减装修保证金”;该违法、违约或者违反严重时,甲方还将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该装修保证金在乙方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同一,并经管理公司审核后在乙方无违约情况下由管理公司无息退还乙方。泰禾物业公司有权依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收取晋江市裕祥彩印有限公司(驭膳堂)的装修保证金。2.晋江市裕祥彩印有限公司(驭膳堂)无故终止履行《租赁合同》构成根本违约,且欠付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巨额租金、物业管理费等,泰禾物业公司有权拒绝退还晋江市裕祥彩印有限公司(驭膳堂)装修保证金。3.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即使要退还装修保证金,也应该是由晋江市裕祥彩印有限公司(驭膳堂)主张,泰禾物业公司与卢璇虹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卢璇虹向泰禾物业公司主张装修保证金没有合同依据及法律依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0月13日,晋江市裕祥彩印有限公司(驭膳堂)(乙方)与石狮泰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甲方)签订一份石狮市宝岛中路泰禾广场项目第肆层的编号为L426《租赁合同》,用于经营驭膳堂。2015年5月17日卢璇虹承包装修石狮市泰禾广场四楼驭善堂餐厅室内装饰工程。2015年5月19日卢璇虹以银行转账形式向泰禾物业公司缴交了装修保证金20000元、装修管理费5000元、垃圾清运费5700元、装修手册费30元。泰禾物业公司出具了相应收据交卢璇虹收执。其中20000元的收据缴款单位(或缴款人)卢璇虹(转账),款项内容为驭善堂装修保证金。卢璇虹在装修期间未出现任何违法、违约或者违反规定之情形。驭善堂的装修工程于2015年9月20日完工并投入使用。2016年7月1日卢璇虹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泰禾物业公司虽然与晋江市裕祥彩印有限公司(驭善堂)已就装修保证金的缴退问题进行书面约定,但泰禾物业公司收取卢璇虹缴交的驭善堂装修保证金时,开具的收据缴款单位(或缴款人)是卢璇虹,而非晋江市裕祥彩印有限公司。足见泰禾物业公司直接与卢璇虹订立了装修服务合同,即卢璇虹缴交相应的管理服务费用(装修管理费5000元、垃圾清运费5700元、装修手册费30元),泰禾物业公司对卢璇虹的装修活动进行管理和服务。泰禾物业公司与卢璇虹间的服务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泰禾物业公司关于晋江市裕祥彩印有限公司(驭膳堂)是本案合同相对人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泰禾物业公司无权扣留诉争款项。20000元的装修保证金即是卢璇虹在装修过程中服从泰禾物业公司管理规定的履约保证。2015年9月20日装修完工,服务合同终止。卢璇虹在装修期间未出现任何违法、违约或者违反规定之情形。服务合同终止后,泰禾物业公司依约应当及时退还装修保证金。泰禾物业公司经起诉催告仍未退还,已构成违约,现卢璇虹请求泰禾物业公司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退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依法有据,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石狮市泰禾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退还卢璇虹20000元,并赔偿自2016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5元,由石狮市泰禾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清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绍颖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一、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