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91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赵金生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生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91刑初78号公诉机关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金生,男,195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捕前住。2015年8月19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逮捕。辩护人丁彦飞,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石高检公刑诉〔2016〕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金生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思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金生及其辩护人丁彦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5日17时许,被害人赵某驾驶电瓶二轮车沿石家庄高新区湘江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好家园小区门前处倒地,遭同向行驶至此的被告人赵金生驾驶的冀A×××××大型普通客车碾轧后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赵金生驾驶车辆离开现场,之后报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金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无责任。现被告人赵金生未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赵金生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金生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赵金生辩称,我当时并未觉察到发生了交通事故,经人提醒后才停车查看,之后就报了警。我认为自己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造成被害人死亡是因为意外突发事故。被告人赵金生的辩护人提出,本案中最重要的证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事实以及适用的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不予采信并予以排除。对于本案同一起交通事故,办案机关出具了三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而三份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及所依据的法律均不相同。本案的被害人赵某倒地是由于与其他交通参与人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没有该交通事故发生,则不可能发生被害人被被告人驾驶的大客车碾轧的后果,被告人赵金生没有任何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其对于赵某倒地这一突发意外是无法预见的,因此赵金生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另外,赵金生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不知晓、不知情,因此其也不应因为离开事故现场而承担责任。综上,被告人赵金生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5日17时许,被害人赵某驾驶电瓶二轮车沿石家庄高新区湘江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好家园小区门前处倒地,遭同向行驶至此的被告人赵金生驾驶的冀A×××××大型普通客车右后轮碾轧后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赵金生驾驶车辆离开现场,之后报案。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高新区交警大队石公交认字[2015]第04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金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无责任。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予以证实: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证明湘江道好家园门前交通事故现场情况。2、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高新区交警大队出具的石公交认字[2015]第04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2015年6月5日17时10分许,赵某驾驶电动二轮车沿湘江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好家园门前处倒地,遭同向行驶至此的赵金生所驾驶的牌照为冀A×××××的大型普通客车碾轧后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赵金生驾驶车辆离开现场。赵金生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赵某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赵金生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无责任。3、河北盛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冀盛唐司鉴中心[2015]病鉴字第62号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根据尸表检验所见,死者头面颅严重变形崩裂,呈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前额至口唇挫裂创,深达颅腔,上下颌骨骨折分离,左侧胸廓塌陷并触及多发肋骨骨折等,可致其严重颅脑损伤并创伤性休克而死亡。结合案情,赵某符合严重颅脑损伤并创伤性休克而死亡。4、车体痕迹检验记录。证明经检验,被告人赵金生驾驶的冀A×××××大型普通客车右后轮前后挡泥板可见多处疑似人体组织残留物。5、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公冀石物证鉴法物字[2015]387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鉴定意见为,送检的从冀A×××××大型普通客车右后轮挡泥板处提取的疑似人体组织与赵某肌肉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率为1.84×1019。6、被告人赵金生的供述:2015年6月5日下午5点我驾驶大客车从石药工业园出发,沿湘江道由东向西行驶,当走到湘江道与昆仑大街交叉口时,有个出租车追上来将车停在我车的前方别停了我,出租车司机跟我说:“你轧到人了”,出租车司机指了指我,然后他就上车顺着昆仑大街往北走了。我就开车准备到一个安全的地方检查一下,我还沿着湘江道由东向西走,过了天山大街100米左右,把车停到路北边一个宽阔地带。下车后我围着车转了一圈没发现有什么刮蹭痕迹,然后我检查轮胎,发现右后轮挡泥板上有粉乎乎泥一样的东西沾在上边,发现这东西后我就报了110和122。交警来了之后询问了我和车上的员工。我在驾驶过程中没有感觉到异常情况。7、证人张某的证言:2015年6月5日下午5时许,我下班后开车沿湘江道由东向西走,我的车前边是一辆大客车班车,在经过一个路口50米左右,路北边有个公交车站牌,非机动车道有点窄,路北边有好多骑自行车的人。我看到一个可能是穿校服的男孩,准备从其他自行车旁边超车,这个男孩左边是一个骑电动车的男子,超车的这个男孩挂到了骑电动车的这个男子,这个男子倒地后正好倒在班车的右后轮前边,班车就直接开过去了,把这个男子的脑袋挤崩了,班车连颠一下都没有,班车也没有刹车的迹象。8、证人岳某1的证言:2015年6月份的一天(具体日期记不清了)下午5点左右,我下班骑自行车路过湘江道好家园小区门口,看到有个人躺在快车道上,旁边倒着一辆电动车,躺着的这个人头部朝西南方向,头部损伤比较严重,脑浆都给轧出来了。由于这个人面部损伤比较严重,我分不清是男是女。我看到人越堵越多,就打了110和120。9、证人岳某2的证言:2015年中旬的一个星期五5点10分,我放学从学校出来往西走,到学校西边小区门口的时候听见“当”一声响,在我左后方一米处,有个骑自行车的学生跟一个骑电动车的老头撞了一下,老头倒地了,随后有一辆大巴车开过去,从老头头部轧过去了。10、证人刘某的证言:2015年6月5日下午5点左右,我坐班车回市里,班车沿湘江道由东往西走,车一路正常走着,我坐在班车右侧倒数第四排挨着窗户的位置。等班车走到好家园小区门口附近的时候,我看见一辆电动车跟一辆自行车并排着过去了。骑自行车的是一个13、14岁的小男孩,骑电动车的是一个50多岁的男的。后来我看见小男孩骑得比较快,电动车在小男孩左边,小男孩从电动车旁边超车的时候别了一下电动车,我看见骑电动车的男的车把拐了一下,歪歪扭扭的。班车一直往前走,我挨着的那块玻璃窗帘也挡着,我就没看见后边发生的事情了。班车一直沿湘江道往西走,中途有个轿车拦住我们坐的班车了,轿车司机好像跟班车司机说了几句话。班车司机就在驾驶座上问我们后边的人:“没有轧到人吧?没有感觉呢?”。班车停了大概1分钟,就继续往西走了。到了五十四中东边的公交站牌时班车就停了,司机就下车看了一下右后轱辘,后来司机就报警了。班车行驶的过程中,我也没有感到异常。本院认为,从客观方面分析,被告人赵金生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该交通事故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从主观方面分析,被告人赵金生驾驶大型客车在车流密集的交通状况复杂路段行驶,未尽到谨慎驾驶的安全注意义务,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其主观上具有过失,且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赵金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被告人赵金生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金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9日起至2016年10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郭建辉审 判 员 魏 义审 判 员 刘天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 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