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执21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苏翠花与梁乙奋、李美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翠花,梁乙奋,李美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21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翠花,女,198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梁乙奋,男,198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李美端,女,198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828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梁乙奋、李美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梁乙奋、李美端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苏翠花借款人民币18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04元、执行费人民币2600元,但被执行人梁乙奋、李美端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查控程序,分别于2016年6月12日、9月12查询被执行人梁乙奋、李美端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梁乙奋、李美端有开设银行账户,但因账户余额极少,无扣划价值,本院未进行扣划。除被执行人梁乙奋、李美端有址在南安市房产及被执行人梁乙奋、李美端分别在持有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金206387股及相应权益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梁乙奋、李美端有其他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2、本院(2015)南执字第3215号案于2015年11月19日对被执行人梁乙奋、李美端址在南安市房产进行查封登记,本院另案(2016)闽0583执1175号案于2016年4月1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梁乙奋、李美端分别持有的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金206387股及相应权益,上述财产目前正在拍卖处置中;3、于2016年6月21日将被执行人梁乙奋、李美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苏翠华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梁乙奋、李美端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梁乙奋、李美端的上述财产正在拍卖处置中,待处置后进行分配,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长城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吕晓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志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