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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6民初1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徐某与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李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6民初1128号原告徐某,女,1981年3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告李某某,男,1973年4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徐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曹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