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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执5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易连丁诉蔡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豫0105执5217号 申请执行人易连丁,男,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执行人蔡玉玲,女,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易连丁诉蔡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作出(2015)金民一初字第18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蔡玉玲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屋一套,后经审理,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18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认:被告蔡玉玲自愿于2016年5月26日前偿还原告易连丁借款800000元,蔡玉玲 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易连丁于2016年5月27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评估、拍卖蔡玉玲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屋一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常畅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关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