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109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郭镇东与郭镇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镇东,郭镇民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0907号原告:郭镇东。委托代理人:陈超丽,浙江婺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镇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镇东与被告郭镇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镇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镇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宇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陆小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