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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109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郭镇东与郭镇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镇东,郭镇民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0907号原告:郭镇东。委托代理人:陈超丽,浙江婺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镇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镇东与被告郭镇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镇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镇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宇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陆小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