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民终15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冬生因与被上诉人长治县陶清河水泥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冬生,长治县陶清河水泥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民终15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冬生,男,197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治县陶清河水泥厂,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县陶清河水库。法定代表人:屈文山,职务厂长。上诉人李冬生因与被上诉人长治县陶清河水泥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01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冬生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李冬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冬生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李冬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常旭光审判员 范进斌审判员 王成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红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