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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30民初6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美英,王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30民初6110号原告:宋美英,女,1948年3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堡镇营房村凯风419号。委托代理人:丁胜东(系原告儿子),男,1974年7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堡镇营房村凯风419号。被告:王飞,男,1969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堡镇玉屏新村XXX号XXX室。原告宋美英与被告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宋美英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美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50元,由原告宋美英承担。审判员  施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