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6刑初7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某犯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6刑初701号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现住沈阳市铁西区。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6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审。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西检刑诉[2016]5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抢夺罪,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蒋艳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于2016年5月10日20时许,在沈阳市铁西区南十三路,趁被害人吕某丞不备,抢走其手中的金色苹果6SPlus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15元。被告人张某当场被抓获,涉案手机被其摔坏后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检察机关向法庭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吕某丞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涉案手机照片、辨认笔录、抓捕经过,沈阳市铁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被害人不备夺取其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赃物已折价追缴并赔偿被害人,且积极交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沈阳市铁西区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同意适用进行社区矫正,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张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到沈阳市铁西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部门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审 判 长 杨晓满代理审判员 张志强人民陪审员 李可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瑞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