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802民初28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杨德才与被告广元市利州区工农镇瓷窑铺社区居民委员会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才,广元市利州区工农镇瓷窑铺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02民初2869号原告:杨德才,男,汉族,生于1956年6月,住广元市利州区。被告:广元市利州区工农镇瓷窑铺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合兴,该委会主任。原告杨德才与被告广元市利州区工农镇瓷窑铺社区居民委员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起诉主体为广元市利州区工农镇瓷窑铺社区,该主体名称有误。现原告申请更正为广元市利州区工农镇瓷窑铺社区居民委员会,为此导致举证期限等发生变化,以致本案案情亦更为复杂。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原告起诉主体名称有误,现原告申请更正后导致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举证期限变更等变化,符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为此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审判员  李大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