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4行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王纪学与临沂市罗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纪学,临沂市罗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1324行初56号原告王纪学,男,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临沂市罗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财税大厦**楼。法定代表人孟宪伟,局长。委托代理人孙岩岩,山东华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新宇,男,1994年2月21日,汉族,临沂市罗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人员,住临沂市罗庄区。原告王纪学诉被告临沂市罗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本院管辖。本院于2016年8月1日已依法受理,2016年9月21日原告王纪学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纪学在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纪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纪学负担。审 判 长 杨艳君审 判 员 李 旭人民陪审员 崔 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常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