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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2财保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吕玉廷与黄庆祥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玉廷,黄庆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2财保50号申请人:吕玉廷,男,1951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被申请人:黄庆祥,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桦甸市。申请人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行账户的存款4万元进行保全。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黄庆祥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市支行账户的存款4万元(账户名:黄庆祥,账户号:6228480548050859170),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6年9月日至2017年9月日),冻结期间停止支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腾云飞审判员  任财良审判员  张秀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