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3执16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马苹与高庆峰、赵学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苹,高庆峰,赵学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1634号申请执行人:马苹,女,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兴达街道干沟村杨甸西屯。被执行人:高庆峰,男,197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吴炉镇吴炉村高堡西屯。被执行人:赵学红,女,197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吴炉镇吴炉村高堡西屯。申请执行人马苹与被执行人高庆峰、赵学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马苹申请查封被执行人高庆峰名下的坐落于庄河市吴炉镇吴炉村吴炉屯的房屋。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高庆峰名下的坐落于庄河市吴炉镇吴炉村吴炉屯的房屋。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执行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诉讼的其他行为。如确需买卖、转让,需将等值价款交到法院。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法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文彬审 判 员 林晓龙代理审判员 李 治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于美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