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1民初4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弓宴荣与白高力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弓宴荣,白高力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文书名称}(2016)内0521民初4437号原告弓宴荣,男,1953年4月1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白高力套,男,出生日期不详,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弓宴荣诉被告白高力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弓宴荣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白高力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弓宴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弓宴荣撤回对被告白高力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弓宴荣负担。审判员 张晓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