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22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张自国与田进伍、刘建民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自国,田进伍,刘建民,周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322执41号申请执行人张自国。被执行人田进伍。被执行人刘建民。被执行人周春生。张自国申请田进伍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民初字第11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自国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亦无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民初字第1127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海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明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