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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22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张自国与田进伍、刘建民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自国,田进伍,刘建民,周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昌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322执41号申请执行人张自国。被执行人田进伍。被执行人刘建民。被执行人周春生。张自国申请田进伍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民初字第11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自国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亦无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昌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民初字第1127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海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明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