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刑终19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罗文浩非法持有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刑终1937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某,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兴宁市。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罗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7月8日作出(2016)粤0307刑初149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罗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12月10日凌晨5时许,群众举报有人在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爱联社区蒲排吸毒。5时30分许,公安民警在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爱联社区蒲排村抓获被告人罗某,并在其卧室衣柜右上角查获一个用透明袋装的毒品一袋,在卧室隔壁客房地板上的纸箱内查获小铁盒装的毒品一盒。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毒品共重26.46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吸毒工具相片、涉案毒品;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手机通话清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相片、辨认笔录。原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6.46克,依法由公安机关予以销毁处理;随案移送吸毒工具一套、铁盒一个,依法予以没收处理。原审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罗某上诉提出:在本案中毒品并非其所有,对于纸箱里放有毒品其并不知情,其属于过失犯罪,请求查明事实予以轻���。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上述事实清楚,本案所采信证据均经原审庭审质证,经本院审理亦未发生变化,本院依法均予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罗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依法惩处。关于上诉人罗某所提上诉理由,经查,原审判决对其辩解已进行针对性的审理和充分的法理论述,审处并无不当;上诉人称其不知情是过失犯罪的辩解,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能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挥审 判 员 周 祖 文代理审判员 江 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付丽(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