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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7民初1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沧州佳安鑫盛吊装有限公司与新疆鑫风麒能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佳安鑫盛吊装有限公司,新疆鑫风麒能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7民初1467号原告沧州佳安鑫盛吊装有限公司。住址:泊头市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李立平,公司经理。被告:新疆鑫风麒能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黄山街123号。法定代表人:杨博,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沧州佳安鑫盛吊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鑫风麒能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新疆鑫风麒能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公司住所地在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黄山街,属于乌鲁木齐头屯河区人民法院管辖,应将案件移送乌鲁木齐头屯河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原告提供合同原件,2012年10月原告甲方作为发包方与被告乙方承包方签订海阳垛山风电场一期49.5MW项目33台风力发电机组安装工程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工程地点:山东海阳垛山。2013年1月原告完成了22台风电安装工程,因被告尚欠一部分工程款未付,2016年4月11日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合同第11条规定:争议解决方式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双方签字盖章。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法律规定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此案属于专属管辖案件,合同中双方对管辖的约定属无效约定,涉案工程所在地在海阳市,应由海阳市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新疆鑫风麒能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新疆鑫风麒能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国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开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