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民初68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王四唱与周赶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四唱,周赶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302民初6850号原告:王四唱,男,汉族。被告:周赶考(又名周伟),男,汉族。原告王四唱诉被告周赶考(又名周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四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赶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四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是朋友关系。原告经营汽车漆,被告开汽车修理厂。原被告有长期业务往来。被告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于2014年2月1日向原告借款15万元。并于当天书写借条一张,内容:今借到王四唱人民币拾伍万元(150000),同时在借条右下角借款人写下自己的名字。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每次都是以种种理由推脱至今未还。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公正判决。被告周赶考(又名周伟)未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四唱从事汽车配漆业务,被告周赶考(周伟)开汽车修理厂,两人因为做生意相识,被告周赶考(周伟)向原告王四唱借款两次,第一次借款5万元,第二次借款10万元,两次借款共计15万元,并于2014年2月1日给原告王四唱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借到王四唱人民币拾伍万元(15000)借款人周伟20142.1”,被告周赶考又名周伟,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此款,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具状来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被告周赶考出具的借条为证,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理应偿还借款。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周赶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对案件事实的查明与认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周赶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四唱借款本金1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被告周赶考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董蓓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赛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