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1民初1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薛桂华与丁红霞、殷宝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桂华,丁红霞,殷宝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1民初1433号原告:薛桂华,女。委托代理人:穆宝琴,陕西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红霞,女。被告:殷宝利,男,系丁红霞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桂华诉被告丁红霞、殷宝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被告丁红霞、殷宝利下落不明,需对其进行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薛桂华诉被告丁红霞、殷宝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审 判 长 徐 剑人民陪审员 宋文富人民陪审员 许晓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