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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1民初1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薛桂华与丁红霞、殷宝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桂华,丁红霞,殷宝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1民初1433号原告:薛桂华,女。委托代理人:穆宝琴,陕西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红霞,女。被告:殷宝利,男,系丁红霞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桂华诉被告丁红霞、殷宝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被告丁红霞、殷宝利下落不明,需对其进行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薛桂华诉被告丁红霞、殷宝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审 判 长  徐 剑人民陪审员  宋文富人民陪审员  许晓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