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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1执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与吴明柏、周青香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吴明柏,周青香,吴明松,李玉香,张爱枝,吴明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21执6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振兴路22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7587239-2。负责人:陈骏,行长。委托代理人:林涛,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芮铭乐,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明柏,男,汉族,1977年6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周青香,女,汉族,1979年10月11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吴明松,男,汉族,1972年9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李玉香,女,汉族,1974年6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张爱枝,女,汉族,1969年5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当涂县。被执行人:吴明九,男,汉族,1967年5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当涂县。当涂县人民法院(2015)当民二初字第002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吴明柏、周青香、张爱枝、吴明九、吴明松、李玉香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支行借款本金49992.11元,利息1155.40元,并以本金49992.11元按年利率18.954%,支付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同时承担诉讼费539元、执行费67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当涂县人民法院(2015)当民二初字第002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立平审判员  李昭平审判员  周 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庆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