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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民初8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成都麦隆电气有限公司与成都高投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麦隆电气有限公司,成都高投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8081号原告:成都麦隆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卫星城工业区天缘路三段。法定代表人:周光荣,该公司总监。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萍,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德佳,四川容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成都高投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一街1008号。法定代表人:任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瑶,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麦隆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高投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麦隆电气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其对被告成都高投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麦隆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麦隆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高投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34元。(此款原告已预缴)代理审判员 林 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延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