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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23民初第15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陶铁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陶铁刚,朱小妹,陶飞跃,王妹花,陶用广,陶社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23民初第1500号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建设路21号。法定代表人:胡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忠明,男,1970年9月24日生,汉族,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安化县江南镇民主路23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被告:陶铁刚,男。被告:朱小妹,女。被告:陶飞跃,男。被告王妹花,女。被告陶用广,男。被告陶社群,女。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陶铁刚、朱小妹、陶飞跃、王妹花、陶用广、陶社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172元,减半收取2586元,由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龚小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蒋 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