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4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4执33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被执行人丁某某,男。本院受理刘某申请执行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2016)陕0124民初843号民事调解书,该案执行标的2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24民初84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执行费350元,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缴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