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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4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4执33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被执行人丁某某,男。本院受理刘某申请执行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2016)陕0124民初843号民事调解书,该案执行标的2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24民初84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执行费350元,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缴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