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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325民初1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曾某与刘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贞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贞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刘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325民初1243号原告:曾某,女,1978年5月23日出生,苗族,务农,住贞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继宽,系贵州春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刘某,男,1974年3月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贞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诉被告刘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曾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以与被告刘某协商和好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是对其诉权进行处分,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审判员  杨子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朝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