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325民初1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曾某与刘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贞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贞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刘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325民初1243号原告:曾某,女,1978年5月23日出生,苗族,务农,住贞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继宽,系贵州春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刘某,男,1974年3月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贞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诉被告刘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曾某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以与被告刘某协商和好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是对其诉权进行处分,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审判员 杨子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朝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