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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02民初4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陈汝林诉被告郭兴玉、纪飞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汝林,郭兴玉,纪飞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02民初4671号申请人:陈汝林,女,1973年11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申请人:郭兴玉,男,1975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被申请人:纪飞,男,1977年1月1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长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汝林诉被告郭兴玉、纪飞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汝林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郭兴玉位于宜宾市翠屏区等三处的林权价值xxxx元的部分,林权证号:宜翠林证字(2009)第2008xxxxx号、宜翠林证字(2009)第2008xxxxx号、宜翠林证字(2009)第2008xxxxx号。申请人陈汝林以其所有的川Q1Ax**号汽车、川QJCx**号汽车及位于宜宾县房产(产权证号:宜县房权证2002字第0000xx**号)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郭兴玉位于宜宾市翠屏区三处的林权价值xxxx元的部分,林权证号:宜翠林证字(2009)第2008xxxxx号、宜翠林证字(2009)第2008xxxxx号、宜翠林证字(2009)第2008xxxxx号。二、查封申请人陈汝林以其所有的川Q1Ax**号汽车、川QJCx**号汽车及位于宜宾县房产(产权证号:宜县房权证2002字第0000xx**号)。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陈汝林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涛审 判 员  唐云华人民陪审员  杨 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兴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