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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执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2-01

案件名称

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李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395号申请执行人: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伟,男。本院在执行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李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志勤审判员  宁 伟审判员  张 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