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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2执90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河北中冶润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高青中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中冶润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高青中舜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2执903-2号申请执行人河北中冶润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绍丰。被执行人高青中舜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荣玲。本院执行的河北中冶润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高青中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3民终803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保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淑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