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103执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安县支行与谢钊、黄静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安县支行,谢钊,黄静玉,谢泽林,王婵玉,谢咏波,许燕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103执29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安县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分)445121000004987。负责人:陈焕城,行长。委托代理人:许昆行,系该行员工。被执行人:谢钊,男,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公民身份号码×××4235。被执行人:黄静玉,女,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公民身份号码×××486X。被执行人:谢泽林,男,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公民身份号码×××4231。被执行人:王婵玉,女,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公民身份号码×××4244。被执行人:谢咏波,男,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公民身份号码×××4236。被执行人:许燕吟,女,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公民身份号码×××4220。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谢钊、黄静玉、谢泽林、王婵玉、谢咏波、许燕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潮安法民二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谢钊应付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17548.15元及利息1454.09元(暂计至2015年8月5日止,2015年8月6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约定年利率20.592%计),被执行人黄静玉、谢泽林、王婵玉、谢咏波、许燕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的移送,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公安、金融、房管、工商等职能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仅发现被执行人谢咏波有车牌号为粤U×××××号长安牌小型汽车一辆,由于该车车龄长,无实际处理价值,申请执行人也同意不作处理。余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在执行听证中,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可,表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有关执行措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在执行听证中,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可,表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5103执29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树雄审判员 苏志红审判员 冯道坤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苏旭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