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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民初644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区支行与池夏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区支行,池夏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民初644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区支行,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双龙路4号。负责人:陈宽明,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先龙,男,该支行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男,该支行职工。被告:池夏,女,198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区支行与被告池夏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区支行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区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69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区支行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张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