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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民辖终1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苏州均悦乐晨娱乐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均悦乐晨娱乐有限公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辖终12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均悦乐晨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庞杨路1939号3号楼305室。法定代表人:顾志强,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萍,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苏州均悦乐晨娱乐有限公司(下称均悦乐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著作权侵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95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均悦乐晨公司上诉称,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在全国起诉的KTV案件不下数千件,且继续快速增加,其以维权为借口获取超额利润,已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稳定,且涉案作品均来源于境外,应认定为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本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法函[2012]18号)以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吴江市人民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通知》(苏高法[2012]141号)之规定,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现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发生在本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纠纷案件及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诉讼标的额为200万元以下的一般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本案为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属于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之内。均悦乐晨公司未提供任何相关证据证明本案系在本院辖区内有重大影响,故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晓青代理审判员  林银勇代理审判员  徐飞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雯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