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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执3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3183韦军平与苏州工业园区晋丽环保包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军平,苏州工业园区晋丽环保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3183号申请执行人韦军平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晋丽环保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丽子,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韦军平与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晋丽环保包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的(2016)苏0591民初32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晋丽环保包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1304.68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生效。审判员  江福禄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志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