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4民初39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吕仙康与陈李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仙康,陈李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4民初3969号原告:吕仙康,男,198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告:陈李烘,男,199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原告吕仙康与被告陈李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吕仙康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吕仙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李烘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8月3日,被告陈李烘因买车需要资金向原告吕仙康借款9000元,约定于2015年8月18日前还5000元,剩余4000元于9月15日前偿还,未约定利息,并由被告出具借条一份给原告。借款到期后,被告经多次催讨,至今未还。原告故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李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吕仙康借款本金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陈李烘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庄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鹏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