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5民初6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广州珠江汽车服务公司与刘悦确认劳动关系纠纷2016民初6891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珠江汽车服务公司,刘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5民初6891号原告:广州珠江汽车服务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负责人:席建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妙霞、陈展航,均为该公司员工。被告:刘悦,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原告广州珠江汽车服务公司诉被告刘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不服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劳人仲案[2016]2526号仲裁裁决书而提出本案诉讼,由于该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对该仲裁没有起诉的权利,本院对原告的起诉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广州珠江汽车服务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原、被告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利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麦应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