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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3执1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姜文庆申请执行李祥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文庆,李祥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23执1167号申请执行人姜文庆,男,195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被执行人李祥敏,男,198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林甸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6)黑1281,民初114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李祥敏进行四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 于 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英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