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801执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水权与被执行人李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水权,李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801执591号申请执行人:黄水权,广东省化州市人,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李晗,云南省勐海县人,现住景洪市勐海县,公民身份号码×××。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黄水权与被执行人李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景洪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景民一初字第10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事���为:执行标的本金6500元、案件受理费190元、执行费50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6)云2801执59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润光审 判 员 陈 琛代理审判员 李 凡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金 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