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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3执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韩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3执569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男,2010年9月5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法定代理人周某某,男,197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韩某某,男,201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法定代理人韩某,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本院执行周某某与韩某某健康权纠纷(2016)陕05民终51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执行标的为5523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家中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政文审判员  张 成审判员  王进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