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81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张兴林申请执行王大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兴林,王大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81执136号申请人张兴林,男,汉族,生于1957年12月8日,住四川省阆中市。被执行人王大均,男,汉族,生于1972年12月22日,住四川省阆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阆民初字第285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人张兴林申请执行王大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大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 国执行员 蒲剑平执行员 郑 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雪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