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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民终59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天津市红桥区铃铛阁街道法律服务所与徐金泉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市红桥区铃铛阁街道法律服务所,徐金泉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终59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红桥区铃铛阁街道法律服务所,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复兴路怡闲道南头窑社区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董洪胜,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全利,该所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金泉。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秀云(系徐金泉之姑姑)。上诉人天津市红桥区铃铛阁街道法律服务所因与被上诉人徐金泉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3民初40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3民初405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天津市红桥区铃铛阁街道法律服务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王 晶代理审判员 康 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翠翠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