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27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李化超与黄种分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化超,黄种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751-1号申请执行人李化超,男,196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执行人黄种分,男,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59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黄种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种分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李化超支付运费人民币29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从2015年7月28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2.5元、执行费人民币335元,但被执行人黄种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已通过网络冻结,但数额不足以清偿债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在福建南安农商银行的存款进行扣划;被执行人无房产、车辆、国土等登记信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景山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