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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81民初3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桂平市顺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梁胜森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平市顺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梁胜森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81民初3131号原告:桂平市顺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平市西山镇大成路小阳区路口龚裕芳出租屋。法定代表人:江中航,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科,广西理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胜森,男,汉族,1990年10月5日出生,住桂平市。。原告桂平市顺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梁胜森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3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后,原告桂平市顺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桂平市顺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桂平市顺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健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韦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