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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2民初2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刘龙润与陈颖春、李显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龙润,陈颖春,李显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32民初2553号原告:刘龙润,男,1962年6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江西省兴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元,江西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7201210143531。被告:陈颖春,女,1972年2月24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江西省兴国县。被告:李显倡,男,1984年9月24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江西省兴国县。原告刘龙润与被告陈颖春、李显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龙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颖春、李显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龙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1日起按月利息3%计算至还清日止);2、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6日,被告陈颖春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月利率3%计算,并由被告李显倡提供担保(出具担保书)。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但两被告至今未还。原告刘龙润就其主张的事实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的身份证明,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据、保证担保承诺书、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各一份,证明2013年12月6日,被告陈颖春向原告借款30万元,被告李显倡为借款提供担保,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后三年。被告陈颖春、李显倡未提出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2月6日,被告陈颖春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300000元。被告陈颖春向原告出具借据,借据内容为:“本人因资金周转用途,向刘龙润借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元)。借款期限三个月,从2013年12月6日起至2013年3月5日止。利率按月息3%计算。该借款由李显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人:陈颖春二0一三年十二月六日”,同时被告李显倡向原告出具保证担保承诺书,承诺书的内容为:“因陈颖春向刘龙润借款叁拾万元,期限三个月。本人自愿为借款人担保。担保期限为借款人借款到期后三年。保证承诺人:李显倡2013年12月6日”。之后,被告陈颖春向原告支付了利息105000元(即2014年11月26日之前的利息),本金及剩余利息,两被告一直拖欠未付,后经原告催收未果,因而成诉。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其当庭陈述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被告陈颖春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陈颖春未能按时向原告偿还借款,应承担本案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陈颖春偿还借款本金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超过法律规定,其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李显倡为被告陈颖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应承担本案的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颖春向原告刘龙润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整;二、被告陈颖春向原告刘龙润支付借款本金300000元的利息(按月利率20‰自2014年11月27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三、被告李显倡承担本案的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42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颖春承担。以上执行内容限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视为放弃权利。审判员  吕先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邱 昱附本案所涉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