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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7汉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陈才时与闫永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才时,闫永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7汉民初101号原告陈才时,男,1966年9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被告闫永新,男,195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才时诉被告闫永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50元,由原告陈才时负担。审判长  张红梅审判员  翟晓玉审判员  孙伯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丽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