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7汉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陈才时与闫永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才时,闫永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7汉民初101号原告陈才时,男,1966年9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被告闫永新,男,195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才时诉被告闫永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50元,由原告陈才时负担。审判长 张红梅审判员 翟晓玉审判员 孙伯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丽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