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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6民初7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原告马俊昌诉被告王永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俊昌,王永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6民初7193号原告马俊昌,男,汉族,1962年9月23日出生,住址沈阳市于洪区。被告王永志,男,汉族,1964年6月4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佟德才,系辽宁园丁律师所律师。原告马俊昌诉被告王永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受理后,由审判员赵雨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俊昌,被告王永志及委托代理人佟德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备货款人民币115000元;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利息(以11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欠款全部偿清之日止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14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变压器配件,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货款。2014年1月至2014年12月间,原告共向被告供应了总价值115000元的变压器配件,双方于2015年9月20日再次签订了《债务说明》一份,确认“被告到目前尚欠原告货款壹拾壹万伍仟元,如果回款按回款20%偿还,若还不上,被告拉变压器成品,按不高于市场价格给原告”,并约定此前《欠条》作废,且双方在《债务说明》上签字予以确认。后,经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身患癌症,急需钱治病,故诉至法院,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被告辩称,不认可欠款事实,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实质性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于2015年9月20日所约定的事项是真实意思表示,也就是债务说明,原被告之间应当按照双方所达成的书面协议来履行债务纠纷,原告诉被告欠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主张不能成立,请法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至12月期间,被告王永志在原告马俊昌处拉走变压器配件若干。被告于2015年9月20日为原告出具债务说明一份,该债务说明载明:王永志2014.1—12月拉马俊昌变压器配件送到王俭处到日前还欠马俊昌货款壹拾壹万伍仟元,如果回款按回款20%还给马俊昌,如还不上,王永志到王俭处拉变压器成品,不高于市场价格。经双方同意,以前欠条作废。价格按当时变压时计算。欠款人王永志。2015.9.20。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自认“双方于2015年9月20日约定的真实意思表示,写完这个说明我还了2500元,不是欠115000元,是欠112500元”。原告对被告提出的已给付2500元予以认可。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债务说明等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被告在原告拉走变压器配件,原、被告双方在2015年9月20日以债务说明的形式确认到目前被告王永志还欠马俊昌货款115000元。被告在庭审中又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12500元未支付。原告对此数额也予以认可。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12500元,本院予以支持。同时根据原告主张,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未付货款的利息,以1125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欠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永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马俊昌货款人民币112500元;二、被告王永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马俊昌货款112500元的利息,自2016年7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指定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25元,减半收取1462元,由被告王永志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赵雨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 淼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