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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8民初7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7-01-1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南支行与钟海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南支行,钟海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赣0728民初70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南支行,地址定南县历市镇建设东路31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志坚,男,系该行客户部经理,特别授权。被告:钟海平,男,198411月1日生,汉族,住岭北镇。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南支行诉被告钟海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南支行与被告钟海平于2011年7月10日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继续履行;二、被告钟海平承认欠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南支行截止2016年9月21日到期按揭款本息人民币18653.58元;被告海平于2016年9月30日前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南支行欠款本息人民币10000元,2016年12月30日前归还剩余欠款本息8653.58元;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南支行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24元,减半收取计2062元,由被告钟海平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蔡艳艳二O一六年九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赖丽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