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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执22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焦源与西安市未央区建章路街道办西柏梁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建章路街道办西柏梁村第二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源,西安市未央区建章路街道办西柏梁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建章路街道办西柏梁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2231-1号申请执行人焦源,女,1998年1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建章路街道办西柏梁村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建章路街道办西柏梁村第二村民小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焦源与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建章路街道办西柏梁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建章路街道办西柏梁村第二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焦源依据已经生效的(2016)陕0112民初1562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955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2016年9月12日本院依法强制从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建章路街道办西柏梁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中划拨全部案件款至本院账户,并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焦源,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2民初1562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贺 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