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6执1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陈学云与刘福田、应春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1226执1163号刘福田、应春景:你与陈学云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颍上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226民初12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全部自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1500元及该款利息。二、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170元,申请执行费178元。如你自动履行,可将上述款项汇至如下账户:户名:颍上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颍上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如你拒不履行,我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本院地址:颍上县管仲大道777号邮编:236200联系人:宋桂宝联系电话:0558-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