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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02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韩彩霞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彩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502刑初247号公诉机关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彩霞,女,198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高平市人,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户籍地。因涉嫌犯盗窃罪,2016年4月16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经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同年5月23日取保候审。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刑诉(2016)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彩霞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玉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彩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韩彩霞在晋城市城区凤展五部面店加工间上班期间,得知被害人高某某刚从银行取出钱,因生活拮据便萌生偷念,趁店内无人之际,盗窃高某某放置在店内工作台下纸箱内的钱包,内有17310元现金、一部白色直板金立手机(价值447元)等物,后将赃物藏匿至晋城某某小区暂住地。破案后,被盗现金及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明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韩彩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韩彩霞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以下证据予以证实:书证、物证(1)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4月15日22时许,被害人高某某到该局报案称其钱包被盗。该局接警后立即展开侦查,发现高某某的同事韩彩霞有作案嫌疑,次日该局依法传唤韩彩霞,经讯问,被告人韩彩霞如实供述了盗窃作案的犯罪经过。高某某提供的手机发票复印件,证实被盗手机的购买时间、价格。扣押、发还清单及照片,证实将韩彩霞处查获的钱包一个、银行卡两张、机动车驾驶证一本、银行存单两张、现金人民币17310元、居民身份证一个、手机一部予以扣押,并发还被害人高某某。(4)高平市野川镇疙瘩庄村提供的证明,证实被告人韩彩霞的家庭情况,其在村中无任何违法行为,家庭确实困难。(5)户籍证明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韩彩霞个人的基本情况。2、鉴定意见,证实经晋城市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一部金立手机价值447元。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韩彩霞对赃物藏匿地点的指认。4、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4月15日中午2点半多其进入凤展超市上班,并把钱包放在了上班的加工间内。当天下午7点下班时其发现钱包不见了,就让同事帮忙找,没有找到,才确定被盗了。钱包是棕色的男士钱包,里面放有现金17300元钱,一部金立牌手机,还有两张存单,还有本人的身份证、医保卡、工资卡、驾驶证、押金条等物。5、被告人韩彩霞的供述,供认2016年4月15日下午,其在凤展超市五部的面店加工间上班时,得知同事刚取出1.8万元钱,不知道同事的名字。因为其离婚后带着两个孩子生活很紧张,就想把同事的钱偷走。下午6点多的时候,同事正好去外面送货,工作间里面就其一个人,其就把同事的钱包偷走了,钱包里面有17310元钱和一部金立牌白色直板手机,以及一些证件等物。其先把钱包放到其工衣里回到了某某小区25号楼1单元地下室住的地方,把钱包放好后又回去上班。到了下午7点左右,同事找不见钱包了,就报警了。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彩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韩彩霞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其系初犯、偶犯,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结合司法机关对其可适用社区矫正的社区评估意见,对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彩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郭保吉人民陪审员  田 芳人民陪审员  吕双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姚艳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