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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0202民初1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昆诉陈丽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昆,陈丽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02民初1255号原告:刘昆,男,1972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陈丽梅,女,1981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磐石市驿马镇。原告刘昆诉被告陈丽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受理,2016年9月1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丽梅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届时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昆诉称:2014年12月11日,被告在吉林市江城剧场四楼403店赊欠童装4882元未付款,后于2015年2月通过农行向我账户汇货款2000元整,尚欠货款2882元。被告在缸窑经营童装店旭羽小丫童装,后被告将店铺出兑,原告多次索要欠款未果,后连电话也不接了。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请。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陈丽梅立即偿还货款2882元。被告陈丽梅未到庭,亦未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答辩的权利。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昆系童装批发商,2014年6月4日、2014年12月11日被告陈丽梅在原告刘昆处批发童装,经双方核算,被告陈丽梅欠原告刘昆货款4882元。后被告陈丽梅给原告汇款2000元,尚欠2882元。现原告刘昆起诉来院,要求被告给付剩余欠款。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刘昆提供的童装批发单及其当庭陈述等。本院认为,被告陈丽梅在原告刘昆处批发童装,并在批发单上签字,原、被告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刘昆交付货物,被告陈丽梅应给付原告相应的货款。根据原告提供的批发单及原告当庭陈述,被告陈丽梅尚欠原告货款2882元,故对原告刘昆要求被告陈丽梅返还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丽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内日给付原告刘昆货款288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公告费240元,由被告陈丽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仲菲艳人民陪审员  于耀香人民陪审员  吕吉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邰思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